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北海市的有关规定,2021年,我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制度、保密审查等重要机制,确保合法、及时、全面公开,有效地促进北海市住建系统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保障人民群众及时准确掌握涉及切身利益的公众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现将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021年,我局根据机构改革、岗位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下设办公室统筹管理职能和人员配备,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工作机制,始终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日常工作,稳步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更新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相关配套制度,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公文类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等,并在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栏上进行公布。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查管理制度,优化信息公开电子和纸质审批流程。切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将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简称“五公开”)常态化融入办文、办会、办事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更新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并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栏更新发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积极发挥政府网站的主渠道作用,加强政务微信微博新媒体建设。以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栏为主要公开渠道,积极发挥政府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局官方政务微信“北海住建”、政务微博“北海住建”灵活便捷优势,进一步加强栏目及信息内容建设,优化整合信息发布体系,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21年,我局通过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栏及其他网站报刊等主动公开和转发发布有关信息2139篇,主要涉及部门工作信息、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及解读、财政预决算报告、三公经费、人事信息,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分配、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公示,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城市建设情况、为民办实事项目情况、党风廉政教育情况,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同时通过局政务微信“北海住建”发布信息312篇、政务微博“北海住建”发布信息312篇,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送政府公开信息文件94篇,举办新闻发布会2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积极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等监督情况
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结合绩效考评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及社会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对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局信息公开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2021年,我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和民生资金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本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财政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等情况及民生资金的支出情况。强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施工及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有关信息公开。推进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定时发布项目进展情况。按时公布自来水厂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监测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确保广大市民喝上放心优质水。发布房地产行业监管信息,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及时公布涉企信息、双公示信息、房地产行业诚信信息和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同时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积极主动回应房地产、住房保障等领域公众关切的舆情,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339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行政强制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3.4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85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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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147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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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78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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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135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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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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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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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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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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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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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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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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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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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8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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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1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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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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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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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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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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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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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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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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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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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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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七)总计 | 88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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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150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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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 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科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进一步提升,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信息发布积极主动且及时,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有待创新;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有待提升。针对存在的不足与问题,下一步我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培养,积极探索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简单易懂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二)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公开内容,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