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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21年进一步降低港口中介服务收费奖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3-14     【转载】

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2021年进一步降低港口中介服务收费奖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2021年进一步降低港口中介服务收费奖补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进一步降低广西北部湾港口中介服务收费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0号),为推动北海货走北海港,引导北海港口中介服务企业降低服务收费,规范北海港口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北海市港航服务产业集聚、壮大,参照钦州市、防城港市经验,结合北海至香港航线普货运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

在北海市注册、为北海至香港驳船运输的货物开展报关报检、船代、货代等港口中介服务的企业,或者在北海市纳税并为北海至香港驳船运输的货物正常开展报关报检、船代、货代等港口中介服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

二、资金来源

(一)主要来源于自治区奖励资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推动进一步降低广西北部湾港口中介服务收费专项行动工作财政激励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21〕1号),若完成自治区既定22项降费目标(详见附件2、附件3),则将获得自治区奖励资金500万元。

(二)根据协议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奖补北海市港口中介企业,若未获得自治区奖励资金或者自治区奖励资金低于实际奖补额时,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现。

三、相关措施

对于港口中介服务企业的扶持,采用补助、奖励两种方式进行。

(一)补助方式。采用差额补助方式,按照北海港口中介服务企业为北海至香港驳船运输普货集装箱实际开展的业务量,非船务公司收取部分:以2021年前三季度收费单项平均值和达到降费指导目标公示价格间的营业收入差额进行补助;船务公司收取部分:按实际收费额和达到降费指导目标公示价格间的营业收入差额进行补助。以上补助差额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核算金额为准。其中,2021年前三季度收费单项平均值由北海市推动降低北海港口中介服务收费工作专班审核后实施。

(二)奖励方式。为鼓励港口中介服务企业引导货源通过北海至香港航线运输,每月为北海至香港驳船运输的货物集装箱实际开展的代理业务量大于或等于100标箱的企业,每超出1标箱追加奖励100元。

(三)奖补范围。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港口中介服务业务。

(四)奖补兑现。在港口中介服务企业向市北部湾办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后,待自治区奖励资金计划下达后将审定的奖补资金兑现到企业账户。

四、申报材料

(一)2021年降低港口中介服务收费合作协议(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在北海市纳税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依据桂政办发〔2020〕30号文件中的货物进出口环节主要中介服务降费指导目标开展有关港口中介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代理货物通过北海港进出口量、报关报检业务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奖补金额证明。

五、有关法律责任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未按照协议约束价格开展业务的港口中介服务企业不具备获得奖补的资格。北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已获得奖补的企业进行核查,确保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次奖补。企业已在钦州市、防城港市享受奖补政策的单据不许重复申请北海市奖补,否则需全部退回所得奖补,拒不退还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列入失信人名单,对虚报、谎报造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执行中,如与北海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合,就高享受,不重复扶持补助。

(三)本办法由北海市北部湾办和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1年降低港口中介服务收费合作协议

2.货物进口环节北海港主要中介服务降费指导目标明细表

3.货物出口环节北海港主要中介服务降费指导目标明细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21年进一步降低港口中介服务收费奖补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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