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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北海市本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条件的通知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北海市本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条件的通知北政办〔2017〕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置效率,实现精准保障,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本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的人均年收入标准 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和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的人均年收入原要求低于29412元,即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2016年)北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412元。现调整为: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2016年)北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412元的一点五倍,即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和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人均年收入低于44118元。 二、降低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要求 原要求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现调整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本市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的,大中专毕业生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的,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个人单独申请的,需提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的证明。 三、降低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年龄方面要求 原规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现调整为:年龄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可独立申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