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北海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低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桂政电〔2010〕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拓宽土地供应渠道,加快落实建设用地
(一)在城市建设条件较好的地段采用各种措施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不能及时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从市储备土地中先行安排。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建设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采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有偿方式供应;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用地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
(三)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1.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用地单位,可利用原自有住宅用地投资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其用地权属和供地方式保持不变。
2.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用地单位,可利用原自有的非住宅用地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其用地权属和供地方式保持不变。
3.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原自有的非住宅用地,属于取得用地已满八年或因产业特点、环境污染等因素已不适宜在中心城区发展的工业、仓储出让用地,用地单位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并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工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可与用地单位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约定,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原自有的非住宅用地属于空置的工业、仓储划拨用地,用地单位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除执行前述规定外,还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4.在工业集中区内自有的非住宅用地,属于空置的工业、仓储划拨用地上建设为企业自身服务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城市规划的,其用地权属和供地方式不变,建设和规划指标不限,但不得转让。上述用地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和租金收益归用地单位所有,租金标准和租赁对象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应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凡不按要求用地的,不予办理项目验收和房屋租赁手续。
(四)以划拨方式供地且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只租不售,主要用于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配置的商业配套服务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所得租金收益用于和补充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运营管理经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配置的商业配套服务用房,房屋产权和租金收益归投资人所有,政府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
二、放宽规划设计要求,集约优化项目建设
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一)建设规划适当放宽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经济指标的限制,使土地利用更为集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间距、退距等均可按最低要求设置,尽量提高容积率,多建住房;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地产项目,因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而需增大容积率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鼓励设计单位充分利用土地,进行集约化设计。
(二)按“满足基本保障”的原则,控制各类住房的套型面积。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特点,多设计单间配套的户型,廉租住房要适当增加小户型数量。优化户型组合和设计方案,尽量增加保障性住房套数,向保障对象提供小户型、功能齐、有质量保证的住房。
(三)放宽建筑设计要求,在满足居民居住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小区局部地方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均可参照旧区改造的标准进行设计,停车位按《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停车位最低限度进行配置。
(四)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根据用地条件提高配套标准,城市道路沿街鼓励建设四层(含四层)以下商业用房等。
三、创新建设管理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一)允许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中进行混搭建设。结合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特点、供地方式及项目实际,将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等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混搭建设。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开发企业选聘机制。鼓励有实力、有良好信誉的开发企业按代建制、BT模式或BOT模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通过招投标方式对参与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投资开发企业进行择优选择。
(三)鼓励开发企业利用自有出让城镇住宅(含城镇单一住宅、混合、商住)用地建设或配建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企业可按与政府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由企业自行管理,产权和租金收益归企业所有,租金标准和租赁对象纳入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畴。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出租期满后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可向社会出售。
(四)试点采用BOT模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在明确建设标准、运营管理方式、运营管理期限及建成后项目资产归政府所有的基础上,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管理(也可委托其它公司进行管理),运营管理期满后,项目运营管理权向政府移交。
(五)支持企业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或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按规定可以使用的中央、自治区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
(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等其他前期手续时,各相关技术服务性收费按30%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等规定,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四、建立融资平台,加快建设资金筹措
(一)市财政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县、区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政府的补助资金。
(二)在确保完成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比例的资金,以及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结余(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三)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市政府注入一定资金,并将我市保障性住房用地作为资产注入,作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向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进行融资。
(四)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和房改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力度。
(五)政府直接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可相应优先用于乡镇中小学、卫生院(所)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在县城、较大乡镇驻地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乡镇教职工和乡镇卫生院(所)职工住房困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决全市乡镇中小学教职工和卫生院(所)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五、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一)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土地房屋征收办等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立一名保障性安居工程业务专管员,负责项目审批业务的协调处理工作,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快速处理,特事特办、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和缩短办结时限。
(二)市住建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接项目报建审批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并做好业务服务工作。
六、完善工作机制,严格问责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或每月召开协调例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瓶颈”问题。
(三)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检查组,定期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采取专题跟踪督办,并下发督办通知书进行督促。
(四)严格实施问责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每月定期通报制度,对每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对工作进度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