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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时间:2022-04-13 为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作用,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北海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北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北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1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反馈意见或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反馈单位:北海市农业农村局 邮寄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85号 邮政编码:536000 联系电话:0779-2063767 传真电话:0779-2065502 电子邮箱:xmk3056003@163.com 附件:北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5日 附件 北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作用,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商务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按照“预警为主、及时介入、精准施策、调控兜底”原则,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压实属地责任,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2021年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1号)中我市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实际,确定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7.4万头;以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为6.7万头。各县(区)以《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2021年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的通知》(北政办函〔2020〕15号)中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监测调度能繁母猪存栏量,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的调节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约谈产能及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监测调度能繁母猪存栏量,发布监测动态信息,适度减少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减少产能的调节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加强增加产能预期引导,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扼制产能进一步下降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加强压减产能引导,采取能繁母猪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快低产能繁母猪淘汰。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重大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2021年6月底全市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备案情况(以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为准),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市规模猪场保有量为125家,各县(区)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各县(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实行“减一补一”政策。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县(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各县(区)要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防止异常退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县(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监测变化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同时,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县(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各县(区)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对各县(区)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组织考核(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三)加大政策支持。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统筹相关资金予以贴息补助。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附件:1.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3.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