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出现,给市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为解决我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我局初拟了《北海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规定,广泛公开征求对该办法的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代表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来信请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邮政路电信大院内)综合协调科(收); 联系电话:0779-3203631; 传真号码:0779-3203201; 电子邮件请发至:bhzhzfjxt@163.com;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 北海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采用分时租赁方式,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电动自行车技术安全规范》(GB 17761-2018)所定义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合浦县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 第四条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发展遵循鼓励创新、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综合执法局作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侵占城市道路经营的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执法指挥管理平台建立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信息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管理平台、平台管理用户”的目标。 市公安局依据市综合执法局确定的全市互联网租赁公司及电动自行车的数量进行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并依法查处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保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 市自然资源局、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市互联网租赁公司及电动自行车总量规模、统筹施划城市道路非机动车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公安局征求市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划定禁行区域、道路。 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市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项方案,可以临时划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禁行区域、道路,及时通知运营企业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并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八条市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政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明确停放点设置条件、布局和设施要求。 商业中心、旅游景点等区域,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设施条件,适当增加设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点。 本市支持和鼓励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管理设施的建设和运用。 第四章经营者和车辆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开展经营服务前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备案,提交《北海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备案表》。 《北海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备案表》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市综合执法局办理备案。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安全规范》(GB 17761-2018); (二)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 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目录》; (三)在本市注册登记、核发号牌及行驶证; (四)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和智能锁; (五)具有统一的品牌标志和唯一的车辆识别编码; (六)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并增设提示音提醒驾驶员佩戴安全头盔。 鼓励运营企业加快车辆技术性能的更新升级。 第十一条调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二)车身统一涂装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 (三)只能用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调度。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放在规定停放点(区域)内;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消防安全等区域停放; (四)禁止在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停放; (五)车辆占用城市公共道路停放,应收取占道费用,收费标准为每辆车每天0.3元,占道费用上交市财政。 第十三条经营者投放的运营车辆数额,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取得投放指标。 市综合执法局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分配车辆投放指标,控制品牌和数量,避免市场混乱。 第十四条经营者申请车辆投放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市备案登记、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本市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应急管理等内容; (四)有详细的车辆投放方案,包括车辆投放计划、投放区域、车辆调度管理措施等。 第十五条经营者在投放车辆前,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充电仓库电气、消防等各类合格书原件至市综合执法局报备,经对充电仓库等设施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放。 第十六条车辆投放指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指标发放之日起计算。 经营者应当自指标发放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车辆投放,逾期未投放或投放数量不足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收回相应数量的投放指标。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无条件收回其所取得的投放指标: (一)连续3次考核评价不及格的; (二)因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经营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投放指标或转交他人使用的; (四)其他需要收回投放指标的情形。 车辆投放指标有效期届满或被市综合执法局收回的,经营者应当于5日内核减指标对应的车辆数。市综合执法局应当根据经营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投放。决定重新投放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投放。 未经市综合执法局同意,经营者不得擅自投放车辆。 第十七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动态调节指标,对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实施动态增减调节。 动态调节指标包含以下因素: (一)车辆的使用周转情况; (二)运营企业运营维护、服务评价、守法情况; (三)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市综合执法局根据动态调节指标要求运营企业核减车辆的,运营企业应当执行。 第十八条车辆投放指标有效期内需要置换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将旧车收回后方可投放新车,并将车辆置换信息报送市综合执法局以及相关部门。车辆破损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于5日内置换新车。 第十九条经营者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经营者终止运营之前,应当将用户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收回投放的全部车辆,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设备。 第五章运营企业责任 第二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利用其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 (三)向北海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四)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运营企业承担车辆停放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 (一)线下运维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二)及时收回故障车辆,确保车辆符合规定要求; (三)及时回收废旧电池并到专业报废厂进行报废处理; (四)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停放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号牌损坏、遗失的车辆,待补领号牌安装后方可投入运营;车辆需报废或者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日常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调度措施: (一)因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调整区域车辆配置的; (二)车辆投放数量与区域内道路停放资源不匹配的; (三)车辆跨区域流动超出运营企业经营范围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应急调度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 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预授权冻结或骑行后交纳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制度,退还办法应当事先告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配备或租用专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不得租用民房、临街铺面等作为充电仓库。 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运营企业应当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发生伤害事故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 (一)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保障手段,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 (二)在采集使用注册用户信息之前,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采集使用信息的用途与范围,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确保用户的知情权。 (三)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 (四)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市综合执法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鼓励运营企业组成用户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合机制。 鼓励运营企业在线下车辆日常维护、蓄车场地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二条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备案,申请允许投放的车辆数量指标。 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原因不再经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并按照租赁服务协议中的有关约定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并将退还、回收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第六章用户要求 第三十三条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文明骑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二)骑行前应当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 (三)爱护车辆和公共停放设施。 第三十四条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载人,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二)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 (三)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 (四)在踏板上装载货物的,不得影响正常的脚踏骑行; (五)在规定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车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因天气恶劣、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骑行、需要紧急停车的,可不在规定停放点停车。 第三十六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通过综合执法指挥管理平台建立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信息服务台。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基础信息、动态信息等如实、准确、实时接入综合执法指挥管理平台。 第三十八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车辆、运营维护、用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九条市各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用户及其他相关个人或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海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