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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市区)2016年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事项公告北海市(市区)2016年度申购 经济适用住房事项公告
为有序做好北海市(市区)2016年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核定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顺利地进行,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2〕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购受理时间 自2016年3月7日始,至2016年3月18日止。 二、待售房源情况 成都路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三期项目,待售经济适用住房2栋共286套。 三、申购条件 2016年度北海市(市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0654元(含20654元),人均财产低于81000元(含81000元)。 (三)申请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自有住房的认定办法,按《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申请及购房资格核定程序 (一)申请人在公告的申购受理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北海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书》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收入、住房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出购房申请。(申请人自有住房情况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查询)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登记窗口负责查验受理,完成初核(20个工作日),公示期5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初核不合格或公示期有异议并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初核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完成复核(15个工作日)。对复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复核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核查(10个工作日),公示期10日。对核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核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核查符合条件,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已获准登记的申请家庭进行抽签,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和候补购房家庭并协助办理选房、购房工作。 五、相关规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申请家庭成员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二)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申请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三)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各申购受理登记处及其联系电话
海城区政府监督电话:3066090 银海区政府监督电话:3228356 铁山港区政府监督电话:8610158 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监督电话:266394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2034422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