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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度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条件的通知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度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条件的通知 北政发〔2018〕33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我市(市区)2018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沿用了2017年度申请条件,即《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通告》(北政布〔2017〕12号)的申请条件,现根据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现精准保障,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作用,决定对我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删除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第4点“申请人家庭成员无拥有汽车”,将拥有汽车列入家庭财产一并计算。即将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修改为: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3800元,人均财产低于82800元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